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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融局提醒:未经批准 交易所在京展业属违

网络整理 2021-03-22 10:03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及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清理交易场所分支机构的相关要求,设立交易场所分支机构应当分别经交易场所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及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目前北京市未批准任何交易场所设立分支机构,如有外埠交易场所(重点为金融资产交易所)分支机构在京开展经营活动属于违规经营行为。

为保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再次提示广大投资人应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不断提升风险防范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杜绝参加此类违规的金融行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特此通告。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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